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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

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

沪府规〔2019〕10号
2019-02-19

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

文号:沪府规〔2019〕10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人民政府

发文日期:2019-02-19

状态:全文有效

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:

根据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》(财税〔2019〕13号)等有关规定,市政府决定,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%征收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上海市人民政府

2019年2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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